Article 3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科学技术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可以有计划遴选优秀科学技术人员到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研修学习。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其工资待遇、休假待遇等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