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提醒督办、监督问责机制,加大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清理力度,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审计、督查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