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
(一)违法要求调整生产规模、产业布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二)违法要求停工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干涉自主用工和人事任免;
(四)违法要求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强制要求参加商业保险;
(六)强制要求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