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