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和回应民营经济组织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其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诉求事项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研判,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