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民营经济组织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构建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大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培育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民营经济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