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政府定价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的价格监管,防止相关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利益。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改转供为直供,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