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沿线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信息互通、经验共享,共同挖掘大运河文化价值,阐释大运河文化内涵,开展大运河文化宣传,深化交流合作,推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融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能。

本市应当与省内大运河沿线城市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大运河及沿线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协调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