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和大运河文化遗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编制和调整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大运河相关的文化遗产,可以提出列入保护名录建议,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将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