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发行单用途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由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