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按照分次或者计时的方式,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