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车辆;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擅自开设路口或者设置车行坡道;
(四)机动车在城市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以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六)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污染物;
(七)在城市桥梁上架(敷)设污水管道、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或者腐蚀性的液、气管道以及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八)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九)擅自变更或者移动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
(十)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