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养护管理。交接双方对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资料核验无异议的,办理交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