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市)应当加强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发挥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等工作机制作用,研究解决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