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支持企业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相互贯通机制。

经职业学校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证书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