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鼓励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放大学、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共建专业,探索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试点,合作举办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对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