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教育、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委员会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