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应当高于当地普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校舍及设施设备,及时发现、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对难以整改的安全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