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