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的自主权。

提倡和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支持和参与民办教育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