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项目和标准,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