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能的单位、组织,应当将源头预防贯穿于相关工作的全过程,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
(一)建立健全排查和预警机制,定期分析研判,适时发布矛盾纠纷风险提示;
(二)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防止决策不当引发矛盾纠纷;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发现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