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组织,收到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解决事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按照职责处理;

(二)申请解决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移送相关单位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

(三)申请解决事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提请共同上级单位或者综治统筹协调部门解决;

(四)申请解决事项无法化解的,应当逐级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