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基本殡葬服务体系。

实施火葬的遗体接运、暂存、火化和骨灰临时寄存等服务实行免费。采用划拨土地建设的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其公墓、骨灰格位等项目定价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其利润不得超过完全成本的百分之十五。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惠民措施、监督机关、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依托基本殡葬服务,设置不合理的延伸服务项目和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分解或者强制提供服务和收费;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丧事承办人消费。

Local Regulations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