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统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