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以及联席会议等制度,通过完善物业管理具体措施,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中整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建设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宣传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等管理和指导。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物业管理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或主体结构、违法搭建、乱停乱放、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违法饲养动物、污染环境等物业管理区域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村)综合治理,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并引导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在物业管理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并通过物业行业培训线上平台、定期举办线下讲座等方式,加强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行业信用评价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