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共同决策、政府监督。

因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及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形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启动应急使用程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电梯保险、房屋体检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