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畅通小区服务电话,及时响应和处置业主诉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业主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违反前款规定,未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纳入物业服务项目信用评价,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