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明码标价,在合同中或者公示时明确列出费用构成项目,不得将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不得收取合同未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不得加收手续费。物业服务费用调整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挪用,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回复业主质询。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相应的资金监管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