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 Promulgated
- January 20, 202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5年12月29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2026年1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一)监察法规和需要公开发布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内设机构以及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设置,办公地址,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立案调查信息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四)检举控告的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时间和地址、举报电话号码、网站网址、处理程序等信息;
(五)复审复核、申诉复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等信息;
(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
(七)特约监察员职责和名单;
(八)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一)立案调查信息;
(二)政务处分、处理信息;
(三)责任事故追责问责信息;
(四)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信息;
(五)典型案例通报信息;
(六)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
(七)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
(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个人信息;
(二)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监察执法的工作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察工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监察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一)通过监察机关官方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媒体发布;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
(四)其他便于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监察工作信息的方式。
(一)制作或者获取信息的承办部门提出具体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二)承办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本机关宣传、保密管理等部门办理。对于公开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承办部门应当提前制定应对预案。
(三)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由本机关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发布。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及监察工作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完整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