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排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一)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三)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和规划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五)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和设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六)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交通运输、体育、城市管理、数据资源管理、民族宗教、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