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的,由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