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保存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测数据、视频监控等相关资料的,由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