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升级改造,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