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部门职能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兼职人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技推广、产业发展和社会化服务等林业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