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本条前二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