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产生煤矸石的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等减量措施,控制增量、逐步消纳存量。
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临时堆放场(库),安全环保存放,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委托其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对确实难以利用的,应当采取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置,开展煤矸石堆场(库)的生态保护与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