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方面做出制度性安排,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保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支持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