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和存货、仓单融资等担保融资。

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对违反前款规定影响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