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提高主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