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中小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信用良好、合法经营的企业减少执法频次。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治理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进和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方式,引导中小企业改正在环保社保、质量安全、信用财务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对新产业、新业态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水平。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处罚容错机制,公布免罚轻罚清单。对中小企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