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协调解决。

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具体责任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同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