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不得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