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