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堆场扬尘指各种工业料堆(如煤堆、沙石堆以及矿石堆等)、建筑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此外,采石、采矿等场所和活动中产生的扬尘也归为堆场扬尘。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