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信息公开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管护经费来源、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等信息进行公开,且应一并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已推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信息公开制度的地方,负有信息公开职责的主体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告栏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公开前款所列信息,公开期限不少于十五日;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七日内予以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