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推行“建设+质保+管护+移交”一体化模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质量保修期限、管护责任、质保期满后管护责任移交等事项提出目标要求,供当事人选用。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载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内容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办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的移交。
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例实施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有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质量保修期限、管护责任等内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