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规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处置办公用房,擅自出租、出借、租用、借用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二)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的;
(三)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四)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五)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