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部门分工协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