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